远洋船员招聘的船长一般职责如下:
1.船长为一船之长,依法指挥全体船员,管理全船一切事务,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,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,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。无正当理由,不得放弃其船舶。
2.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,又为船东之代表。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,保障他人生命财产,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,得为必要之处置。船长在航行中,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 家法益,得为紧急处分。
3.船长对外代表船东,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、租方、货主等等,应以公司 利益为主,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。
4.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,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。
①船舶国籍证书;
②船舶登记证书;
③船舶检查及检查簿;
④船舶吨位证书;
⑤船舶丈量证书;
⑥船级证书;
⑦船舶载重线证书;
⑧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;
⑨船舶安全设备证书;
⑩船舶安全结构证书;
5.船长遇船舶沉没、搁浅、碰撞、失火、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(如:工人受伤、属具损坏等)时,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,并作成海事报告,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(notary public)签证后,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。
6.船长遇有下列事情,应将事实发生始末、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,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,作成海事报告(sea protest)或事实报告书(statement of fact)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,并电告远洋船员招聘公司。